《一九八二年散手竞赛规则(初稿)》简介(二)

(五)裁判内容和方法

1、允许使用的攻击方法:除暂不许使用擒拿和用头、时,膝进攻对方外,其它的拳法、掌法、腿法、摔法等都可使用。

2.禁击部位:严禁攻击对方的后脑、颈部、咽喉、档部和用掌指插击眼睛。

3.得分部位:“大腿(不包括膝盖)和躯干为得分部位”。其它如两臂、小腿(包括膝盖)和头部(后脑除外)等部位可以攻击,但无效不得分。

以上的规定,是因为散手在极少数的单位进行试点不久。其它一些地区虽有开展,但发展很不平衡,总的来说训练水平还较低,面今年又进行头一次范围较大的公开比赛,没有经验,为了注重安全,所以作了许多限制,如暂不许用肘法,膝法进攻,不许使用擒拿等;对头部(后脑除外)可以攻击,但打中无效不得分,这主要考虑头部(包括脸部)容易受伤,若不允许攻击,结果身穿护身和护档,两手胸前一抱,步型再一低,对方就无法进攻,可是整个头部(即上盘)却高高地暴露着,很不注意防守,这些都不利于攻防技术的发挥以及指上打下的成术运用,所以最后来了一个折衷的意见,供试行中进一步探讨,广泛听取意见。

4.得分标准:

(1)得二分:

①“使用两个方法同时或连续击中对方得分部位”。例如:用一个手法和一个腿法,或者用左右两个手法同时或连续击中对方得分部位,用一个手法或者一个腿法连续打中对方得分部位,都可以得二分。

②将对方打出或摔出界外而自己立在界内或者将对方打倒或摔倒而自已站立,都可得二分。

(2)得一分:

①“一次明显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大腿被踢中才有效)”。所谓“明显击中”就是打中对方要有一定的功力,从外表观察如有一定的声响或者将对方打动,而不是轻轻挨着或者擦着。

②“用方法使对方失去平衡而附加支撑(主动利用附加支撑进攻者除外)”。所谓“主动利用附加支撑进攻者”,例如用扶地扫腿,或者用臂支撑后蹬腿进攻等。

③“摔倒对方后,自己也随之倒地,得一分”。这主要是指摔倒对方时自己没有站稳而倒地,或者被对方拉倒等情况。

④逼使对方一脚或两脚出场地边线得一分。

⑤“比赛中双方对峙而不主动进攻,或一方单纯消极逃脱面无反攻意识达八秒时,场上裁判员指定一方进攻,如八秒钟内仍不进攻,则对方得一分。”所谓·“双方对峙而不主动进攻”是指双方摆着防守架式,既不出招进攻,也不用虚晃佯攻斗引对方,寻找战机,这样相峙八秒,双方都要分别被指定进攻一次,若在八秒内仍不进攻,则被罚一分,即对方得一分。所谓“一方单纯消极逃脱而无反攻意识”是指当对方一进攻时,自己怕被击中面消极逃脱,不是积极地采用闪躲,寻机反击达八秒者,也要令其进攻,若在八秒钟内有了进攻动作就不罚分。

5.不得分:

(1)“双方同时击中得分部位,互不得分”。这主要考虑便于裁判记录。双方得分互相抵消,双方都不吃亏,如果双方相互击中的得分数不同,如一方得一分,另一方得二分,除互相抵消一分外,另一方还应记一分。

(2)双方同时倒地,或者都出界,互不得分。

(3)“双方互相乱打者不计分。”所谓“互相乱打”是指攻防方法不清晰,而且互相快速连击,使裁判员也看不清到底谁明显打中了谁,这种情况裁判员可以不计分。

〈4)“互相抱缠乱拳乱脚者不计分”。这是指因为双方抱缠在一起,拳脚受阻而发挥不了明显的攻击作用,同时因纠缠在一起,使裁判员也看不清谁明显打中了谁,这种情况裁判员可以不计分。

(5)“抱住对方二秒钟后摔倒对方不计分”。这种限制主要要求发挥快摔的技术,保持散手的特点,以区别于摔跤。

(6)“未经接触而自行滑倒,不计分”。如果是因为受对方追逼,自己步法又不稳固而倒地,对方还是应得一分的。如果被对方绊倒或打倒,对方应得二分。

6.优势胜利:

所谓“优势胜利”就是一般说的“绝对胜利”,不用看计分的多少,就是本来计分少者,符合以下情况者也可成为胜方。

(1)“在一局比赛中,出现三次打得对方不能招架者为该场胜方”。所谓“不能招架者”,是指技术、战术和素质等与对手相比相差很远,在一局中竟出现三次招架不了对手的进攻,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赛下去,就很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所以场上裁判员有权停止比赛,宣布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2)“打得对方在十秒钟间歇后仍不能再战者,为该场胜方。”这一般有被重击晕倒,或者支持不住而要求暂停。但当场上裁判员数到十秒后,有的是运动员主动弃权,有的是实在勉强站立,其实已不能再战。这时,场上裁判员有权判强者为该场胜方。

(3)“因对方犯规而受伤不能再战者,经裁判长同意,为该场胜方”。这一般是由于使用了不许使用的方法,或者攻击了禁击部位,而致使对方受伤,这种行为是犯规的。但是禁击部位和要害部位一般都有护具保护,不见得都致使受伤而不能再战。为了慎重起见,不引起争执,须经裁判长同意,如果裁判长拿不准,也要征求大会医生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

7。犯规和罚规:

(1)犯规:

①“比赛中,由于自己处于不利状况时或寻机喘息而要求暂停”。所谓“处于不利状况时”,例如被追逼得只能消极逃脱时;或者正当对方快招连击时,或者被对方逼到场地边线时等,此时要求暂停都是怕被打中或怕失分,这是不合理的。所谓“寻机喘息”,例如由于体力不好想寻机缓口气而要求暂停;或者被对方凌厉的攻势打得无所措手足,想寻机慎静一下而要求暂停,这也是不合理的。这种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要求暂停,如果场上裁判员不予理睬,又怕要求暂停的一方不戒备而容易被击受伤,所以只得叫暂停,但应判要求者犯规。

②“比赛中接受场外指导”。这主要是指场上比赛运动员主动接受场外本队的教练员或运动员暗示或者语言等方式的指导,这是犯规的。如果是本队的教练员或运动员主动进行场外指导,而运动员又没有主动领受,则应令场外指导的教练员和运动员离场。

③“比赛中抓住对方护具或服装而不使用方法”。但是因用摔法而抓握对方某一部位应除外。

④“比赛中对裁判员不礼貌或不服从裁判”。这种行为罚规是从严的。对裁判员的判决可以表示自己的态度,但在场上应服从裁判的最后判处,有意见可以赛后及时通过一定的手续提出,如果裁判员不公正,大会也有规定和适当处理的。

⑤“不听场上裁判员的开始信号而偷袭对方;或者停止信号发出后仍进攻者。”这种行为也是不符合武德的,也最容易造成伤害,所以罚规也是从严的。当然有时由于运动员很紧张或者裁判员的信号不是很明显,一时不能马上停下来,这不是运动员有意的行为,应酌情处理。

⑥“攻击对方禁击部位。”这也是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罚规也应从严,但有时由于一方闪躲不当或判断失误,而致使另一方碰撞或者击中禁击部位,这不属有意攻击对方禁击部位,应酌情处理。

“攻击对方禁击部位。”这也是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罚规也应从严,但有时由于一方闪躲不当或判断失误,而致使另一方碰撞或者击中禁击部位,这不属有意攻击对方禁击部位,应酌情处理。

⑦“一次连续击中对方不得超过三次(即最多三次)。”所谓“连续击中”是指攻击动作之间没有间隔,这种最多不超过三次的限制,主要考虑还是注重安全。如果一次连续击中对方三次而对方还不能招架或摆脱开或者进行反击,这一般是因技术悬殊,或者暂时处于不能招架的危险境地,此时强者还要乘机连续死打,是会发生伤害事故的,而控制用招还是符合体育比赛之宗旨和武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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