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井罐笼提升系统一般采用五阶段速度图,而箕斗提升系统则一般采用六阶段速度图,其中包括初加速阶段、主加速阶段、等速阶段和减速阶段。
(2)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0,5 m/s,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立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在无罐道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2m/s。
(3)斜井提升升降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 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斜井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5 m/s2。斜井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 m/s。斜井用箕斗升降物料时的速度不得超过7 m/s。
(4)罐笼运送安全炸药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 m/s。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 m/s。
(5)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 3~0. 5 m/s,最大不得超过2 m/s。
(6)显示提升速度的电压表,在等速阶段的读数范围是220~253 V。
(7)箕斗进入卸载曲轨时的速度,一般限制在0.5 m/s以下。
(8)斜井内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 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 m/s。
(9)对于摩擦式提升系统,过大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可能造成滑绳,加快钢丝绳及主导轮衬垫的磨损。
(10)提升机常用的减速方法有机械制动减速、电动机减速、惯性滑行减速和电气制动减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