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这些都是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