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与职业禁忌症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但从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确诊、报告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0大类115种,具体名单为:尘肺(13种);职业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禁忌症是指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解剖、生理状态。在该状态下接触某些职业性危害因素时可导致下列情况:

①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②诱发潜在疾病。

③影响子代健康。

④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 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禁忌症不尽相同,如血液病、妇女月经过多、功能性子宫出血及其他有出血倾向的疾病,是苯和放射线作业的禁婆忌症;肺结核、慢性呼吸道疾病是粉尘作业的禁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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