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确保煤矿矿用产品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才能从事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使用安全标志。各有关矿山企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的种类如下:
1.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具体包括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和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具体包括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和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具体包括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和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具体包括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气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具体包括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摄)相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2.照明设备
具体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3.爆炸材料、发爆器
具体包括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4.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类产品。具体包括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类产品。具体包括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和信号控制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
具体包括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液动、气氨动)、锚杆钻机(电动、液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采、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6.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具体包括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和耦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
(2)提运设备。具体包括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和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7,动力机车
具体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等)、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和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等。
8,通风、防尘装备
具体包括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0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和粉尘采样器和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具体包括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和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具体包括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和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体包括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测系统和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具体包括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采设备及仪表和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11.支护设备
具体包括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和液压支架用胶管。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具体包括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