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相关考点
(1)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基本制度,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
(2)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
(3)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煤炭法》。
(4)属于《煤炭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是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井下作业矿工特殊保护制度。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从业人员方面应具备的条件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煤炭生产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是在不同的法律中作出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煤炭生产许可证以采矿许可证为前提;煤炭生产许可证是从事煤炭生产的最后把关。
9.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相关考点
事故调查处理中应坚持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正人员员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制度的相关考点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才允许上岗作业。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11.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相关考点
(1)煤矿职工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最先举报人1 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考点
(1)违法行为,又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3)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行政处分只能对个人做做出处分决定。
(5)属于行政制裁的有劳动教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6)行政处罚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强制执行,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进行处罚。
(7)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的种类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8)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
(9)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不是有意识的犯罪,客观上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但对责任人同样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10)根据《煤炭法》的规定,对违法开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1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条件: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3)企业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负法律责任。
(14)案例:某煤矿生产副矿长赵某在采煤作业过程中擅自指挥工人开采保安煤柱,造成冒顶及地表塌陷,死亡村民及工人计5人,工人伤2人。在该事故中,赵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伤者承担行政责任,死亡矿工应不追究责任,并有权获得民事赔偿,死亡村民应获得民事赔偿。
(15)案例:黄某与张某合资开办煤矿。在安全整顿中,因该矿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当即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顿。但两位矿主和矿长王某拒不进行整顿,仍强令矿工进行煤炭生产。当年9月25日,该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经查,爆炸是因为矿工李某违章吸烟造成的,李某当场死亡;爆炸时的当班瓦斯检查工刘某没有履行瓦斯检查职责,且未取得操作资格证。在该事故中,李某应承担不追究责任,刘某应承担行政责任和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矿主和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伤亡者应获民事赔偿。
(16)案例:2004年12月18日,蹬钩工龙某在井下1203工作面作业时,擅自开动绞车,使下放的两节重车撞到停在空车道上的车斗,将掘进区爆破工庄某挤死,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17)案例: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已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9月2日,井下爆破时,王某又没有检查瓦斯,结果爆破引起瓦斯爆炸,死伤多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13.“三违”行为的相关考点
(1)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人们常说的“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矿山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4)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14.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考点
(1)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有关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类似“生死合同”的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权益。
(5)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6)企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组织、群众安全监督检查网(岗)。
(7)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8)矿山职工有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同时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15.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考点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
(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从业人员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三证制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16.安全管理的意义和原则的相关考点
(1)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社会稳定、企业形象、政府形象和国家形象。因此,必须把安全生产提高到政治的高度来对待。
(2)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3)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占主要地位。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4)煤矿安全治理,要坚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
17.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考点
(1)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2)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水火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具系统性。
(4)煤矿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矿山救护队员是并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18.其他相关考点 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煤矿生产活动过程中人的生命与健康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