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总煤矿(2006)116号)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