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构建了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体系,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1 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并规定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排查隐患。

《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特别规定》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 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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