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 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

《矿山安全法》中与煤矿工人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山企业必须对冒顶、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4)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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