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中的礼仪
公文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文,不能弄错行文关系,而且要便于阅读,便于处理,否则既不利于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失礼仪的准则。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上报行文的礼仪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第二十条还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这些既是规则,也是尊重上级领导的礼貌的表现,必须贯彻执行。否则不但会打乱正常的领导关系和工作秩序,而且会影响上下级之间的正常关系。
2.请示应限于必须向上级请示的问题,事无巨细,样样都向上级请示,决不是“尊重上级”的表现。在请示中要把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问题写清楚并作出具体的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处理意见。而且阐述事实要实事求是;引用数据要准确无误,不夸大困难与矛盾;提出的看法或处理意见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既不要模糊含混或过于概括,让领导不得要领,难以决断,也不要不顾实际可能,给领导出难题,更不要只讲问题,不表明看法,把问题和矛盾推给上级领导。否则既不能达到请示的目的,更不是尊重上级领导的表现。此外,请示的结尾要正确使用习惯用语,如“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是否妥当,请指示”、“当否,请复示”等等,这既是请示,又是一种礼貌的表示。
3.报告要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有点有面,有分析有综合,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不要罗列现象,更不要敷衍塞责,空话连篇,言之无物。否则既浪费领导的时间和精力,又是对上级领导不尊重、不礼貌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