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草拟中的礼仪

公文草拟中的礼仪

  所谓公文是指以单位名义行使草拟公文的权力,不能以私人名义按照个人的意图去自由创作。

  凡受领导者委托草拟公文的文秘人员,写作前必须听取领导者的指示才能行文。成文后必须体现领导的意图和要求。否则这是不礼貌的表现。

  公文的写作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发文日期、报送单位、公文编号、机密等级、阅读范围等项,不得弄错。否则视为不礼貌行为。

  公文草拟完毕后要经由办公厅(室)审核,然后呈交机关领导人修改、签发,未经签发不得付印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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