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对钢丝绳绳头的固定以及使用有接头钢丝绳的规定

五、《规程》对钢丝绳绳头的固定以及使用有接头钢丝绳的规定

1.《规程》对钢丝绳绳头在滚筒上固定的规定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2.《规程》对使用有接头钢丝绳的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①平巷运输设备;

②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③斜巷无极绳绞车;

④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⑤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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