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程》对钢丝绳绳头的固定以及使用有接头钢丝绳的规定
1.《规程》对钢丝绳绳头在滚筒上固定的规定
(1)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2)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3)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2.《规程》对使用有接头钢丝绳的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①平巷运输设备;
②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③斜巷无极绳绞车;
④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⑤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2)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