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对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规定

五、《规程》对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规定

《规程》第426条中对斜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的规定:

(1)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2)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豫ICP备19006514号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你的权益,请发邮件至:419017772@qq.com,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