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程》对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规定
《规程》第426条中对斜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的规定:
(1)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2)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五、《规程》对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规定
《规程》第426条中对斜井提升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的规定:
(1)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2)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