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

3.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

煤矿井下已普遍采用各种机械运输,但也有一些矿井巷道仍需采用人力推车运输,如在井下掘进工作面和维修巷道中,短距离搬运各种材料、设备等。

人力推车时,工人应根据所运的材料和设备类型正确地选用运输车辆。木材、金属管子、金属支架、钢轨等长料应选用有框架的材料车;水泥、石子等可用矿车装运;运送设备可根据体积大小选用有框架或没有框架的平板车,但必须固定牢靠,各种货载的外形尺寸应与所通过巷道断面相适应,不得超高超宽。

井下推车大多采用1t矿车,可由1人推车,当采用2~3t矿车或材料车时,一般由2人来推车。

人力推车要求轨道平直、接头平稳,线路上无杂物,坡度不超过7%。否则,下坡时速度太快,难以控制,十分危险;上坡时比较困难且容易下滑。为此,《规程》第362条和364条对人力推车及车辆停放做了明确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口、铜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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