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是按照国家标准GB3836·1-2000生产的专供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该标准规定防爆型电气设备分为I类和I类,其中I类为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根据不同的防爆要求可分为10种类型,其基本要求和标志符号见表4-1所示
对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为:
(1)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为+150℃
采取防尘堆积措施时为+450℃。
(2)电气设备与电缆的连接应采用防爆电缆接线盒。电缆的引入引出必须采用密封式电缆引入装置,并应具有防松动、防拔脱措施
(3)对不同的额定电压和绝缘材料,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都有相应的较高的要求
(4)具有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有可靠的接地及防止螺钉松动装置。
(5)在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均须设清“Ex”,并应有铭牌。
(6)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防爆试验鉴定单位经过严格的试验鉴定,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