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缆的敷设
除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外,电缆的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2)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3)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4)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5)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6)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7)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8)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该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9)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0)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11)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