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炭自燃火灾的预防
(1)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并上报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或错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据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情性气体(如氮气)、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计划,防止自然发火。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议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8)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②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③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