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程》对矿井通风统的要求(摘要)
《规程》对矿井通风系统主要有下列规定: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3)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4)如某一分区风路风量不足,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5)进、回风井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使用时,必须安设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个别可设在回风流中,但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等。
[案例]某矿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在副井安装28kW、14kW和11kW共3台局部通风机并联运转。斜井维修时,维修人员嫌井筒风大,要求停止通风机运转。经井口领导同意,将副井的28kW、14kW风机停转6h,101采煤工作面采用硐室法采煤,在爆破时引燃硐内积聚瓦斯,并继而引发煤尘爆炸,爆炸气流沿进回风巷双向冲向进回风井,矿井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系统全遭破坏,井下100人全部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