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三个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1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假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媒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成立了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局、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由于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人员伤亡大,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巨大痛苦,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近几年,英国、俄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有五章50条。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