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于2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2.《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贵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指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